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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工伤保险
2018-06-05 14:03:59

1.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首次住院治疗的,不论是否进行工伤认定,只要单位已提交工伤申请的均按工伤处理。工伤后续治疗或者工伤康复治疗的均应提供工伤联网通知单。

2.工伤职工治疗期间不得“挂床”住院,对于住院挂床,一经查实,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格。对符合出院条件而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,医院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,停止按工伤医疗办法记帐,改按工伤职工自费处理,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保中心及其所在单位。
3.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须持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《潍坊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评定结论通知书》及工伤联网通知单到我院进行康复治疗,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。
4.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应严格按《山东省、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用药,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收费项目及标准前,暂执行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》和潍坊市关于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,用于工伤职工的手术材料应使用国产普及型。下列情况需履行报批手续(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):
(一)单项收费在400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,报医保办盖章、审批。
(二)单项收费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、手术材料,由医保办盖章后报社保审批。未经社保批准以及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同意,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医院承担。
 5.工伤职工出院时不得为其出院带药,确需(转门诊)治疗的,申请门诊治疗.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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